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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柳州市统一规范律师收费标准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2月11日作者:南国今报 傅永新 潘乡平

柳州市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将进行统一规范。日前,柳州市物价局和市司法局联合转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《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(试行)》。

 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包括:各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代理民事诉讼案件(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);代理行政诉讼案件;代理国家赔偿案件;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、代理申诉和控告、申请取保候审,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;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。

  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,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收费方式计时收费每小时100—1500元。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采取计件收费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、计时收费、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。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、服务能力、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,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。

  刑事案件实行分段计费。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。其中,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2000—15000元;审判阶段,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每件1000—15000元。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,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。

  风险代理费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。《办法》禁止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
 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,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,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但婚姻、继承案件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,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大情形除外。

 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。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、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中,如按比例收费,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案件,按照4.5%的比例收取,最低500元;10—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按4%—1%的比例收费。

  法律援助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。《办法》和收费标准规定,律师服务费、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,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。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。